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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1999-06-16
  • [发文字号] 京价(法)字〔1999〕23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9-06-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转发《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无照经营的商贩、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实施的50元以下罚款。
3、 对在本市没有开户银行的单位实施的1000元以下罚款。
4、 对在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主动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
二、 市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第一项所列情形以外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应及时与我办商定。
三、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要擅自对自行收缴罚款的范围进行解释和调整。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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