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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5-01-13
  • [成文日期] 2025-01-13
  •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25〕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1-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函〔2023〕1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主要是通过在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紧扣需求。结合社区实际和居民需求,优先和重点提供养老托育等急需紧缺服务,逐步补齐和拓展其他服务。二是坚持系统谋划。以区为单位整体谋划布局,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优先盘活利用存量资源。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精准施策、宜建则建、宜改则改,整合利用好存量资源,实现功能可拓展、空间可转换、标准能兼容。四是坚持多元参与。注重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项目进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同)是本区域内本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街乡镇落实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居民需求调研,梳理辖区资源,做好项目统筹谋划,制定建设运营方案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项目规划建设

第五条 【项目谋划】科学规划项目,在街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分区分片细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需情况,充分了解周边群众民生诉求,结合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工作,主动规划谋划项目。

第六条 【建设标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要求,其中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有关要求。

第七条 【功能设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类、普惠非基本公共服务类、便民商业类等多种服务,服务功能原则上不应少于3项,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服务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基本公共服务类指纳入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由政府保障的公共服务,包括养老助老、扶残助残、儿童关爱、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服务等。

普惠非基本公共服务类指面向社区居民提供的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等。

便民商业类指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品质化的商业服务,包括就业服务、社区助餐、零售商业、儿童托管、家政便民、便民理发等。

第八条 【建设模式】项目选址宜布局在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地段,项目设计方案应加强专业支撑,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

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第九条 【资源统筹】加强闲置、低效用房的利用,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鼓励市区相关产权人(废弃锅炉房、疏解后闲置的医院学校等)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第十条 【国有房产使用】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

第十一条 【改造路径】既有社区改造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在符合法定规划及日照、技术规范标准及行业部门管理要求等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市城市更新政策,涉及的建筑规模增量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功能场景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宜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洁助浴、心理疏导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宜就近提供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或与体育健身场地、公共绿地临近布置。

第十三条 【托育服务】托育服务宜为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为家庭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科学照护指导服务等。

第十四条 【儿童托管】儿童托管服务宜为3~6岁学龄前儿童和6~18岁学生提供课后和节假日托管服务。布局设置儿童阅览、游戏活动、课后自习、儿童心理治疗等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助餐】社区助餐服务宜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重点解决特困、独居、失能、孤寡、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吃饭难的问题,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第十六条 【家政便民】家政便民服务宜根据居民使用需求,提供居家保洁、家电清洁、家务保姆、陪诊服务、职业指导、就业政策咨询、收纳整理、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服务。

第十七条 【健康服务】健康服务提供家庭医生诊疗、便民就医、健康咨询、安全用药宣传等服务,满足居民对常见病、慢性病的日常诊治需求。鼓励地方为残疾人提供爱心助残和康复照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设备设施,提供24小时药事、康复辅具租赁、急救等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健身】体育健身服务宜为居民提供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球类运动场地、健身器材、健身步道等场地和设施,满足居民体育锻炼的需求。

第十九条 【文化休闲】文化休闲服务可选择提供图书、书画、音乐、舞蹈、棋牌、展览等服务,满足居民书报阅览、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需求。鼓励分时段、分人群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休闲活动。

第二十条 【儿童游憩】儿童游憩服务室内可选择提供游戏运营、亲子阅读、科普体验、休憩娱乐等服务,满足儿童及家庭室内活动需求;室外可选择提供无动力游乐设施,满足儿童室外活动需求。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征集申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组织全市项目征集和申报工作。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辖区街乡镇开展深入调研、征询周边居民及辖区企业意见,形成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审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对申报项目的功能设置、规划选址、建设方式、运营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审核,统筹确定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夯实主体责任,避免项目单位多渠道申请资金。各区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后期管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资金支持】支持新建、改扩建、存量设施改造类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项目中基本公共服务类功能给予30%工程总投资补助,对普惠非基本公共服务类功能给予不超过30%工程总投资补助,两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项目,其他渠道市级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审批】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全区项目申报、储备情况,按权限负责项目审批。项目取得立项等审批手续后,项目单位编制达到概算深度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审批流程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下达】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和工程进度适时下达市级资金。各区应及时、足额将市级资金拨付至项目主体。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运营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依法开展各项招标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精心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 【平台监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变更相应前期手续,并及时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涉及补助资金调整的,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应由区有关部门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第三十条 【运营模式】坚持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向运营主体提供免费或低成本设施场地空间。运营主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进行运营。积极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运营模式,实现社区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自然人。鼓励企业拓展社区嵌入式服务业务,打造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

第三十二条 【行业准入】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推广“一照多址”政策。

第三十三条   【品牌发展】鼓励社区嵌入式服务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加强服务标准研究设计,提供专业化服务。采用连锁、托管等模式,推动规模化发展。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效能,推进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发展。各区可设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统一标识,提升品牌效应。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对本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督促,加强资金管理,适时对辖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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