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背景情况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明确提出“本市鼓励用能单位与同行业的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降碳工作,规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流程,保障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改造项目取得成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申报范围。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二是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改造完成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需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
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奖励标准。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吨标准煤。
四是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
三、政策亮点
1.此次申报主体只能是用能单位吗?
为鼓励各方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此次《管理办法》对申报主体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体现了灵活性。申报主体没有限定只能是用能单位,而是规定了用能单位、使用单位、参与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等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其中一方申报。
2.项目在改造期间可以申报吗?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改造项目需要稳定运行一年,且需有改造前后至少各一年的完整能源数据方可申报。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提前将项目报组织实施单位备案,列入储备项目库,待符合条件后提交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