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5-3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制定背景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依据本市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具体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综合本市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运输和集中处置能力及成本、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根据2023年发布的《北京市定价目录》,本市医疗废物收运环节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处置环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需要单独制定处置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医疗废物处置环节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根据成本测算并考虑近三年本市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规上企业平均利润率、增值税等因素,本市医疗废物处置环节收费调整为不超过2500元/吨(即每公斤不超过2.5元),收运环节收费由收运单位与产废单位协商确定。
二是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全过程监管。《通知》要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确保收费政策调整后市场秩序平稳,由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和减量,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