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2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国家层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本市层面也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要求各部门加快制定出台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编制思路
1.坚持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裁量种类等予以合理细化,依法设定各类职权事项的标准、条件、程序、方式、时限等。
2.坚持已有制度和新设制度相结合。对于已经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领域,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对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等未制定裁量基准的领域,此次重点明确具体的裁量标准。
3.坚持市区统筹推进。按照本市行政权裁量基准制定市区统筹的要求,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
4.坚持动态调整。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修改的,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调整工作。
三、主要设定内容
1.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境外投资项目许可3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变更、延期、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等内容。
2.行政确认裁量基准。明确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等3个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3.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对照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领域执法检查单等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行使层级、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频次等内容。
4.行政奖励裁量基准。明确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节能)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评选周期、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问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何执行?
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之前已制定印发,仍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执行,本次不予调整。
问答: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否适用此裁量基准?
按照本市行政权裁量基准制定市区统筹的要求,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从而统一本系统具体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