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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8-03-1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由市住建委会同我委等10个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一、资金支持:“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资金可提供支持

  “各区政府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全市各区应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并统筹市区“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各类资金支持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明确了市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引导资金可用于支持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为拆违建筑废弃物处置提供资金支持。

  二、价格指导:处置费用标准可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

  “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费用应由发包、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并纳入项目拆除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中。发包单位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本市鼓励拆除工程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费用标准可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明确了建筑废弃物处置的指导价格,拆违工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产业发展。

  三、明确时限:建筑废弃物在拆除现场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待任务完成后拆除,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拆除的建筑废弃物在拆除现场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在拆除现场使用移动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设施,适应拆违后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短期集中清理消纳。为有利于环境整治,对现场拆除物堆放时间限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回收利用:政府投资项目尽量使用再生产品

  “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明确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适用领域,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尽量使用再生产品,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出口。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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