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1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日前印发,将“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文件自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全市院前急救网络救治病人近60万人次,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本市现行价格政策,院前急救类项目主要包含救护车使用费和随车出诊费,根据救护车类型不同分为多个价格档次。近年,社会各方面对于救护车区分车型定价、未安装计价器以及按照往返全程计价收费等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为完善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本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现行院前急救价格项目进行规范。
此次院前急救价格政策重点对三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体现院前急救公益性质。将现行“随车出诊费”项目调整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价格水平保持每次40元不变,并由个人自费改为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二是提高计价科学性。将现行“救护车使用费”多档价格进行统一,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即以接到患者至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为准,3公里以内(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三是保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文件要求救护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计价里程以计价器为准,无计价器救护车辆不得收费。同时,要求急救机构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公示公告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文件施行后,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将在行业监管、配套政策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做好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调整的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院前急救机构抓好政策落实,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及费用清单制度,更好的提供院前急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