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1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居民、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立方米、元/立方米 | ||||||||
用户类别 | 供水 类型 | 阶梯 | 户年用 水量 | 水价 | 其中 | |||
水费 | 水资源费改税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 | 自来水 | 第一阶梯 | 0-180 (含) | 5 | 2.07 | 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1.36 |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 | 4.07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 | 6.07 | |||||
自备井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5 | 1.03 | 1.36 |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 | 3.03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 | 5.03 | |||||
非居民 | 城六区 | 自来水 | —— | —— | 9.5 | 4.2 | 3 | |
自备井 | 2.2 | |||||||
其他区域 | 自来水 | —— | —— | 9 | 4.2 | |||
自备井 | 2.2 | |||||||
特种用水 | —— | —— | 160 | 4 |
注: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污水处理费按阶梯水价相应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由其对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体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市行业主管部门 |
一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 | 市教委 |
二 | 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 | 市民政局 |
三 |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 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 | 市民政局 |
四 | 宗教场所生活用水 | 市民族宗教委 |
五 | 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 | 市商务局会同 市水务局 |
六 |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 家政服务网点用水 | 市商务局 |
七 |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八 | 托育机构用水 | 市卫生健康委 |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特种用水用户认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4〕865号、京发改〔2016〕612号、京发改〔2018〕115号、京发改规〔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