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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第二批北京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参股设立创投基金合作创投机构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集联合参股设立创投基金合作创投机构的通知

日期:2010-04-0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二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具体如下:
  一、将在新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领域征集设立2只基金,每个领域1只。每只基金总体规模不低于2.5亿元,其中国家出资0.5亿元,北京市政府出资0.5亿元,社会资金不低于1.5亿元。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申请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投基金:
  1、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活动的企业,如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管理的创业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为创业投资公司,其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承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投资于早中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重点投向新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业2个领域之一,且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7、承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接受政府及政府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基金章程中明确体现政府知情权和监督权。
  8、参加首批联合国家参股设立创投基金的创投机构不再列入本次创投机构征集考虑。
  9、在募资上全部由政府和国有资金出资的创投机构不列入本次创投机构征集考虑。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并提交创投基金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请各申报单位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1、基金发起创投机构申请表。
  2、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四份。
  3、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
  五、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评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
  六、项目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单位。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王大珂;联系电话:66415588-0240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刘会明;联系电话:66419876-1302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创投基金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金发起创投机构申请文件(带公章)
  (二)申报创业投资基金方案提纲(供参考)
  1、发起设立基金概况
  包括:基金名称、发起人、注册地、基金规模、投资产业领域、投资地域、管理人、组织形式、主要股东及出资额度、出资期限、经营期限等简要情况。
  2、基金设立的背景:
  包括:产业背景、区域背景等。
  3、基金宗旨和目标。
  4、基金运营方案。
  包括: 基金管理架构简介;管理模式及治理结构;投资领域、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限制;决策组织和决策方式、投资托管;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5、发起人和管理人团队介绍。
  包括:基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简介;主要管理人员(GP)的介绍,目前任职和兼职情况;主要股东情况介绍;投资决策委员会简介。
  6、基金募集计划及募集进度安排。
  7、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三)必备附件
  1、发起创投机构基本情况、内部制度文件、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2、投资各方签定的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
  3、主要投资机构(LP)营业执照、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承诺出资文件。
  4、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管理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
  5、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二、注意事项
  创业投资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创投基金的,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创业投资机构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一律用A4纸张准备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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