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07-1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布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参股创投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北京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依据《暂行办法》,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承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材料和格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于公开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下列材料:
(一)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四)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资料;
(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股创投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参股创投企业的公司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
(七)企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创业投资机构准备上述材料一式八份,提交给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评审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并对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公示后,确认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并通知相关创业投资机构。由引导基金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
四、注意事项
创业投资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创业投资机构应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
(四)一律用A4纸张准备全部材料(可登录北京中小企业网www.bjsme.gov.cn下载相关表格)。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戴晓春、王壮;联系电话:66415588-0744、0740,传真:66415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