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绩效验收的通知
日期:2020-09-2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本市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制度,对实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及其他享受政府中高费项目资金支持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
请2018年9月前批复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开展绩效验收,于2020年10月底前向我委提交绩效验收报告。未按时提交的,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资金清算。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