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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公告

日期:2010-01-0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北京”)开展北京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调整工作(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的方式重新确认承担市发改委咨询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现将申请成为承担市发改委咨询任务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工程咨询评估机构。专业范围包括:综合经济;农业;林业;水利;水电(含抽水蓄能);火电、热电(含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含油气输送管网、接收存储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市政交通(含道路、桥梁、隧道);通信信息;化工医药;汽车;机械;轻工;建筑;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其他(含区域规划、节能、市政环境卫生、新能源、物流、地质灾害防治、扶贫、气象等)。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3.资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

  4.招标代理机构。

  5.政策咨询机构(含财务顾问、政策研究、管理咨询、投融资咨询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的法人组织。在北京设有常驻办事机构,能在京开展咨询服务业务。

  2.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及相应专业的甲级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具有良好的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同业内有良好的信誉和咨询服务业绩,其他没有行业评级管理制度的咨询机构,须有业内公认的咨询业绩,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

  3.具有政府投资咨询工作经验,且近 3 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5 项(特殊行业除外);

  5.工程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其他行业除外。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改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6.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咨询机构,均可自愿提出一个或多项业务、一个或多个专业的申请。申请单位参与此次选聘的,其下属单位不得再次参与同业务或同专业的应聘。

  三、咨询机构的工作内容

  被选聘单位将根据市发改委的委托,在政府投资政策制定、投资项目运作等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评估咨询、造价咨询、资产及房地产评估咨询、项目招标代理、财务顾问、政策研究、管理咨询、投融资咨询等。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咨询机构,均可自愿在申报范围内提出一个或多项业务、一个或多个专业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公告的要求,按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或专业单独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及相关文字说明、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

  1.单位申请书

  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

  (2)单位申请表(附件2);

  (3)承诺书 (附件2-1);

  (4)单位简介(附件2-2);

  (5)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

  (6)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

  (7)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名单(附件2-5,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作为今后对申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

  (8)近三年(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咨询业绩表(附件2-6,按照本单位实际填写,以评估业绩为主,需优先填报)。

  2.单位证明材料及相关文字说明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服务内容及方式(包括根据对咨询工作的理解提出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内容等文字材料);

  (4)业内公认的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及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手段等内容);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人员证明材料

  (1)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2)上述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上述人员的社保、人事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业绩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报的近三年完成相关业绩的委托合同(委托函),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还需提交批复(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名称应与填报的业绩表(附件2-6)相对应。获得相关奖项的,应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2)申请单位需按所申请业务范围及专业,按项目总投资大小顺序提供至少包括1册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三)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集中装订,并与人员名单(附件2-5)顺序相对应;

  (五)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应与业绩表(附件2-6)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申请材料应按照所申请咨询业务,每个业务范围或专业一式三套(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除外),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七)同时提交附件2-1至附件2-6表格的电子光盘(或其它形式电子版本)一份。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1月12日前(工作日的8:30-17:00)(以收到材料日期为准)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过期不予受理。

  材料接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

  七、结果公布 

  经专家评选,市发改委确认后,入选机构名单将在市发改委、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和投资北京网站上公布。

  八、管理和考核 

  对选聘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市发改委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的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遇资质重新认定或考评不合格等特殊情况,将按有关管理办法随时进行调整。工作费用计取标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6]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联系方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投资处 刘丹 66415588-0723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林玉华 何幼南 刘京晶

  66415588-1139,66410700-32/12/35

  linyh@bjinvest.gov.cn、heyn@bjinvest.gov.cn

  liujj@bjinves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邮 编:100031

  附件1:申请材料档案封面;

  附件2:单位申请表;

  附件2-1:承诺书;

  附件2-2:单位简介;

  附件2-3: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2-4: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

  附件2-5: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名单;

  附件2-6:近三年完成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绩表。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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