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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文件的通知

日期:2008-04-0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7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重点内容、时间和要求,依据职权范围搞好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二、每月10、20、30日上报阶段性检查情况表(表格另发),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天。
  三、认真总结检查工作,请于5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典型案例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8]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奶农养殖积极性,奶牛养殖效益回升,奶业发展形势不断趋好。近期,由于原料奶供给趋紧,价格上涨,一些地方原料奶收购秩序混乱,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情况屡屡发生,部分乳制品企业跨地区高价争抢奶源,少数中小型乳制品企业放松原料奶收购标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为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原料奶市场质量价格专项检查
  各级价格、畜牧兽医、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对原料奶生产、收购、加工环节的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从3月底开始,至5月中旬结束。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销售、收购环节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奶贩、奶站,以及乳制品加工企业在收购、销售原料奶过程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压级压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和原料奶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奶牛健康标准,加强对奶牛饲养场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滥用饲料添加剂、兽药、违禁添加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抗生素,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等行为。加强奶站管理,严格禁止奶站跨地区收奶、强买强卖等行为。加强奶农、奶贩、奶站原料奶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是否按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是否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原料奶。加强原料奶的质量监测,依法查处原料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原料奶进厂检验制度,是否掺杂使假和使用不合格原料奶,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使用的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物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要对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奶进行适当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大包装奶粉、液态奶和含乳饮料等量大面广的产品,重点检验可能使用动物水解蛋白、麦糊精、植脂末等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对严重掺杂使假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要按照《价格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原料奶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部门间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在违法行为的发现、取证、认定、处理等环节互相配合,加强衔接,协同配合,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原料奶生产经营管理
  抓紧建立原料奶收购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发布准确、全面、客观的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奶价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逐步建立由政府协调、协会组织、奶农和企业参与的原料奶定价机制,指导企业与奶站和奶农签订原料奶收购合同,规范原料奶收购行为,防止压级压价和哄抬价格。
  加强原料奶源头管理。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和挤奶厅、粪污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奶牛饲养管理,加强奶牛饲料原料检测和监控,推行标准化养殖生产,提高良种化水平。抓好奶牛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和乳房炎等疫病的防治。充分发挥奶农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引导奶牛养殖户按照合同和协议售奶,及时制止违约售奶行为。继续加强对液态奶中复原乳的监测工作。
  清理规范原料奶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原料奶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程序,坚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颁发营业执照,实施特别标注制度。对原料奶经营者推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引导和监督其建立和完善销货台账制度。建立健全乳制品加工企业原料进厂的索证索票制度、产品出厂销售台账制度,确保产品可溯源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原料奶市场秩序和质量,关系到乳制品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奶业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中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要提高对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价格、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农业部(畜牧业司)、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上报集中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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