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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日期:2005-05-0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5〕883号
签发人:丁向阳
发文日期:2005-04-28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上网电价、销售电价调整标准及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十。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安排
  (一)各类用电户原则上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完成电表更换:2005年,大工业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其中,夏季之前,完成8000块电表更换工作,执行率达到工业电量的80%左右。2006年,商业用户和非工业用户。2007年,扩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的各类用户和其它各类用户。
  (二)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原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内的新装增容用电户及变更用电、定期轮换电表、事故换表等各类涉及电表换装业务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峰谷分时电价按照附件八及附件九执行。
  (三)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价办法。具体电价按照附件三至附件七执行。
  (四)因实施新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装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尖峰电价增收部分由电力公司实行专款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文下发。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对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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