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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三项节能审查规范性文件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由9项精简为2项

日期:2023-07-17 来源:北京日报

  近日,市发改委修订《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3项节能审查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办理时限压缩为7个工作日

  “修订后的文件,进一步引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源头综合施策,提高能效碳效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助力全市碳减排和碳中和工作。”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其中,《实施办法》明确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要求。与此前版本一样,继续明确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将办理时限(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由12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为7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由9项精简为2项,明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将节能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此外,也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评价。

  据悉,节能审查机关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检查处罚结果在网站公开,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按要求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适时推开

  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继续明确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规划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逐步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修订后,提高了节能审查承诺书填报质量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审查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进一步细化了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结合《国家能评办法》更新内容,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及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明确建设单位需选用能效达到1级及以上的用能设备。

  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制度。据介绍,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机关将根据节能审查承诺试点工作情况,对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经验做法,适时推开。”相关负责人说。

  超限数据中心执行差别电价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引导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数据中心,设备冷却水、机房加湿等非生活用水应采用再生水。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电力部门将收取差别电价电费。超限数据中心整改后,可申请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对于达到整改要求并通过复核的,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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