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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缓审批(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

1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000002000110000000000000021215100所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委事项类型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咨询电话(010)89150737;(010)89150738
预约办理监督电话(010)55590508
是否收费不收费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承诺在《行政许可法》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对审查与决定环节办理时限按照本市压减事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进行压减。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89150737;(010)89150738。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物流快递
网上支付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行使层级市级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运行系统市级部门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市区)行使内容城六区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他区由属地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通州区除外,由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办理方式自办件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2办理流程 流程图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8个工作日1. 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 符合《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2号) 3. 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减免缓批复文件
决定1个工作日1. 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2. 符合《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2号) 3. 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减免缓批复文件
颁证与送达制证8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减免缓批复文件
                       
发证2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邮件送达网站下载: 其他:undefined
3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一、 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初审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报批函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
二、 项目核准批复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企业仅需提供批复文号,批复文件由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企业仅需提供批复文号,批复文件由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三、中央及军队住房项目
(1) 报批函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中央及军队
四、 建设项目设计说明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企业仅需提供批复文号,批复文件由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二)
(1) 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三)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
(1) 军队主管部门关于下达离退休干部计划通知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2)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第四联和第五联
(3) 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六、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
1、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3) 公司章程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二)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1、
(1) 组织机构代码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2) 资质证书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 纸质    
(三)
1、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2) 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
(四)委托办理的
1、
(1)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2) 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受托人的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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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01〕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城六区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市计委报政府批准。 二、因扶持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一律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三、因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计委批准文件办理手续。 (一)减免或1000万元以上的缓交,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二)缓交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批; (三)数额较小、期限在一年以内并有保障措施缓交的,市政府委托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是否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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