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能评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修订后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了节能审查办理时限和资料要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节能审查项目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并引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源头综合施策提高能效碳效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助力本市碳减排和碳中和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将办理时限(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由12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为7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由9项精简为2项,明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将节能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单位“零跑动”,并细化了节能审查受理、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能评办法》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评价。
三是细化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能源消费情况报送系统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四是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责任严格依据《国家能评办法》规定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节能审查机关将严格执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