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政府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 [实施日期] 2020-08-20
  • [成文日期] 2020-08-20
  • [发文字号] 京工改办〔2020〕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0-08-20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京工改办〔2020〕1号

日期:2020-08-20 来源: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39号,以下简称《完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要求

在深化我市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调整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向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拓展。按照全流程、全覆盖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全面落实“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要求,分类简化流程,合并审批阶段,对于社会投资类部分仓库和厂房的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全流程(含检查)最多包括“一表式”办理、施工中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4个环节,办理时限不超过11个工作日。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房建类工程建设项目、自有用地的市政交通场(厂)站设施和社会投资类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立项和工程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

社会投资类部分仓库和厂房建设项目探索先行先试实行告知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改革措施

(一)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范围为符合低风险等级、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具体清单同《完善意见》附件项目清单)。

1.推行审批事项清单制

按照“应减尽减、能并则并”的原则,严格限定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最多6项,即: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移伐树木许可、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相应制定每个事项的材料清单、审查标准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清单之外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之外无审批。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均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投资低风险一站通服务系统办理,并接受系统监督,系统之外无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局)

2.转变施工图审查方式

取消内部装修项目以及独立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设计质量安全责任由设计人员承担,政府部门进行事后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3.工程勘察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工程勘察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单位完成,其中对于新建项目,工程勘察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对于自有用地(含未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所在用地的地质情况咨询报告;在确定建筑设计方案后,向原提供咨询报告单位获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勘察报告。

对于土地出让(含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入市,工程勘察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低风险项目不带方案入市的,地质情况咨询报告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待确定建设主体完成设计方案后,向原提供咨询报告单位获取工程勘察报告。(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4.工程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对于集体土地上的项目,暂按照《完善意见》中的程序办理。

申请人通过一表申请,在“一站通”服务系统中实现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树木移伐审批和施工许可一次受理、并联办理、一次出具许可文件,并可同时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

“一表式”受理后,“一站通”系统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或经济信息化、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业务。规划许可办理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表式”受理后,该阶段总办理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树木移伐审批并联办理,总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规划许可、树木移伐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系统推送的规划许可办理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

“一表式”办理阶段出具的结果文书包括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附带项目代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如涉及移伐树木的,还应附带园林绿化部门的移伐树木许可证。各部门通过“一站通”系统将各自许可文件交由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统一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5.分类优化办理流程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监督机构不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仅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后,即可开展施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开展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监督和服务,待项目竣工后,迳行完成规划核验工作,并将规划核验成果推送至系统。对于通过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可据此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内部装修项目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在“一站通”系统直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6.竣工联合验收

对于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的低风险建设项目,简化验收程序,整合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核验、住建部门的消防验收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实施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在低风险“一站通”系统提交资料申请联合验收,验收部门在平台中出具验收意见,当涉及的各验收事项全部合格或者通过的,应当当场打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实体验收时同步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设施连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1.分类办理,简化流程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房建类工程建设项目、自有用地的市政交通场(厂)站设施工程,以及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立项和工程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

其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仍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流程办理,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分为两个阶段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2.系统推送,并联审批

项目立项和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为立项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备案、核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该阶段制定“一张表单”及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布,实行“一口受理、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项目审批系统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业务。

项目立项和规划许可合并后该阶段总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项目立项与规划许可并联办理,其中项目备案不超过0.5个工作日,项目核准不超过7个工作日。规划许可不超过7个工作日。

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出具的结果文书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附带发展改革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码或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政务服务局)

3.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加强部门协同

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权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审批权限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权限进行划分,项目立项权限划分如与工程规划许可权限不一致的,先由工程规划许可权限范围内一级部门接件,权限划分不一致的事项,通过系统内部推送的方式,推送至有权限一级部门办理,办理完成后将办理结果推送回原接件部门,由原接件部门统一出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政务服务局)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前期策划论证。储备项目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落实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提高项目研究深度,增强项目可实施性,为简化后续审批手续提供基础。

逐步探索将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改革政策向政府投资项目拓展,政府投资项目中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暂不纳入,具体改革措施另行通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四)社会投资类仓库、厂房试行告知承诺制

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和“中国制造2025”创新引领示范区及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类仓库和厂房(包含生产线、生产设备投资等产业化内容)适用于基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

1.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包括项目核准和规划许可。试行告知承诺的项目全部在区级办理。在开展审批前,需按照《关于印发〈“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规则〉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9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306号),获得“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咨询服务,取得会商意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

2.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相关要求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书经行政相对人签章后生效。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审批事项受理场所和官方网站上公示,方便行政相对人索取或下载。(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怀柔区政府、昌平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告知承诺制事后监管要求

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原则上,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决定批准后20天内开展抽查,试行期间抽查比例为100%,各审批服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时间和抽查比例,并根据试行情况和抽查效果逐步调整抽查比例。(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怀柔区政府、昌平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承诺核查和监管

审批服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审批服务部门抽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项目,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怀柔区政府、昌平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明确信用监管、诚信激励、信用修复等内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诺失信行为建立失信等级管理制度,区分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所有失信行为均进行记录,并根据失信情节采取差异化惩戒措施:

(1)对于轻微失信行为,不对外公示;

(2)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至6个月;

(3)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对外公示,公示期为6至12个月,并依法依规将申请人纳入个人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怀柔区政府、昌平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异议处理和失信修复

有关告知承诺的异议处理、失信修复等按照本市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怀柔区政府、昌平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工作,将试点情况作为每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专项内容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是明确责任落实。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完成落实工作。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做好与《若干规定》和《完善意见》的政策衔接,对于在途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方案发布之后的新项目按照本方案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审批手续以及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全面提高政策传导效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回应企业关切,主动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附件:1.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2.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立项和工程规划许可合并“一张表单”

   3.社会投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和工程规划许可合并“一张表单”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告知承诺书(样式)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样式)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