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法律法规规章 > 规章 > 部门规章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制定机关] 住建部
  • [实施日期] 2018-12-29
  • [成文日期] 2018-12-29
  • [发文字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4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18-12-29
  • [效力]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日期:2018-12-29 来源:住建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