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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3-06-01
  • [成文日期] 2023-05-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3〕63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3-05-31
  • [效力] 有效
关于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3〕637号

日期:2023-05-3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现就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本市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三类。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工商业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前,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分为单一制、两部制两类。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请市城市管理委做好电力市场化交易与输配电价政策的衔接,确保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平稳运行;请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规行为。

五、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六、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平稳推进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相关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送我委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7号)相应废止。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

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

(元/千瓦·月)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不满

1千伏

1~10(20)千伏

35~110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1~10(20)千伏

35~110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1~10(20)千伏

35~110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工商业

用电

单一制

0.4100

0.3900

0.3200

0.2750







两部制


0.2065

0.1660

0.1510

51

48

45

32

30

28

注: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10%。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6.84亿元、7.41亿元和7.41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本市工商业用电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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