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2-12-23
- [成文日期] 2022-12-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2〕1701号
- [废止日期] 2025-12-31
- [发布时间] 2022-12-23
- [效力] 有效
日期:2022-12-2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从源头协同推动城市副中心节能降碳,助力绿色低碳发展,我们制定了《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副中心管委发〔2022〕11号)相关要求,加快探索从源头协同推动节能降碳的有效举措,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就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范围,涵盖通州区全域906平方公里。
二、试点项目类型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和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三、管理权限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试点区域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节能审查管理部门”)。
四、试点期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正式受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我们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适时推开。
五、办理方式
对于适用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提交的节能报告中应包括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测算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措施,其他内容及办理要求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执行。
对于适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项目单位在节能审查承诺书中增加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其他内容及办理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执行。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识别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边界,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及指南,核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提出适用的节能降碳措施,并根据相应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和先进值,对项目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等。
六、工作要求
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承诺内容。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承诺制登记表,并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