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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1-09-30
  • [成文日期] 2021-08-3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1〕127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1-09-01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1〕1277号

日期:2021-08-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有关规定,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含运输、处理环节,下同)调整为300元/吨。

二、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

三、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重量计量和容积计量的折算系数以及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标准、差别化收费实施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四、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管理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根据评估和成本监审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五、各区要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定期汇总收费政策在本区的执行情况。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处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成本。

六、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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