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0-06-30
  • [成文日期] 2020-06-2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0〕942号
  • [废止日期] 2021-01-01
  • [发布时间] 2020-06-30
  • [效力] 失效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20〕942号

日期:2020-06-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高耗能行业继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

二、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时间、方式妥善落实。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转供电主体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关注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4日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