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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8-11-20
  • [成文日期] 2018-10-3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233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18-11-01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18〕2335号

日期:2018-11-0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结合本市医疗服务实际,现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价格项目规范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调整后内容具体见附件。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此做好收费系统维护和价格公示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调整事项表

             2.废止项目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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