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北京市门头沟区惠康嘉园小区内地面停车收费问题
来信人:ls***se
时间:2024-03-07
小区张贴告示说要收费,地面无固定车位1600元/年;固定车位2600/年。请相关部门核实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地面停车位上无建筑物,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开发商将开发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不应收取停车费。
市发展改革委
答复时间:2024-03-11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居住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您咨询的地面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同享有及收费问题,建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