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居住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您咨询的地面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同享有及收费问题,建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