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单位,可暂按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水平试行,具体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协商制定。
文件依据:京价(收)字〔2003〕303号
执行时间:2003年
定价机关名称及决定日期:原市物价局 2003年7月10日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
收费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时间 | 定价机关名称及决定日期 | 文件依据 |
医疗废物处理价格 | 吨 | 2873元 | 2014.10.1 | 市发展改革委 2014.9.28 | 京发改〔2014〕2137号 |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调价公式
1、PnK×Pn-2
其中K:为调节系数;0.96≤K≤1.085
Pn:为第n年调整后的医疗废物处理价格(元/吨)
Pn-2:为第n-2年调整后的医疗废物处理价格(元/吨)
2、调价系数K
K=a(En/En-2)+bLn-1Ln-2+cCHn-ICHn-2+d(IRn/IRn-2)+e(TAxn/TAxn-2)+fcpIn-1CPIn-2
其中:
a为用电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8%
b为人工费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16%
c为化学药剂费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2%
d为财务费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7%
e为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2%
f为价格构成中除用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65%
a+b+c+d+e+f=1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