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居民、非居民水价
北京市居民、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立方米、元/立方米 | ||||||||
用户类别 | 供水 类型 | 阶梯 | 户年用 水量 |
水价 | 其中 | |||
水费 | 水资源费改税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 | 自来水 | 第一阶梯 | 0-180 (含) | 5 | 2.07 | 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1.36 |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 | 4.07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 | 6.07 | |||||
自备井 | 第一阶梯 | 0-180 (含) | 5 | 1.03 | 1.36 |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 | 3.03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 | 5.03 | |||||
非居民 | 城六区 | 自来水 | —— | —— | 9.5 | 4.2 | 3 | |
自备井 |
|
| 2.2 | |||||
其他区域 | 自来水 | —— | —— | 9 | 4.2 | |||
自备井 |
|
| 2.2 | |||||
特殊行业 | —— | —— | 160 | 4 | ||||
|
注: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污水处理费按阶梯水价相应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用水。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4〕865号、京发改〔2016〕612号、京发改〔2018〕115号
二、北京市再生水价格
再生水价格按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4〕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