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执行时间 |
定价机关及决定日期 |
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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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看维护费 |
户/月 |
18元 |
2003.7.1 |
原市物价局 2003.06.27 |
京价(收)字﹝2003﹞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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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计量单位是指每月每户;
2.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仍维持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对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贫困户按程序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