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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价 改革创新开创首都价格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8-06-07 14:4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价格法》用法律形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等重要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0年来,首都价格工作本着“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扎实有序深化价格改革,大力推进清费减负,加强价格调控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功能疏解、保障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与时俱进,健全制度,完善价格领域法律规章

  《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加快价格立法步伐,陆续制定了多部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法规、规章,并且随着时代发展进行了修订,既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立法,也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的立法,还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立法。北京市认真落实、严格遵循国家各项价格法规,在加强价格立法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势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议制度的规定》、《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制定了《北京市定价目录》、《北京市听证目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规范性文件;修订了《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中多次修订了《北京市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由2002年版的94项减少到2016年版的41项,再缩减到2018年版的36项,两次的缩减幅度分别达到了56%和10%,将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在价格领域,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为龙头,涉及定价、监管、调控等方面,协调配套、运转顺畅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蹄疾步稳,攻坚克难,价格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价格法》实施20周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市价格工作紧紧围绕加快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惠民生等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扎实有序深化价格改革,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建立,少数仍由政府定价的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也初步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企业价费负担大幅降低,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不断完善,为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放开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定量内除外)、蒸汽、化肥、两碱外工业用盐、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除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外的药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转供水、民爆器材、食盐、部分医疗服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累计取消1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开了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电气防火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等50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全面放开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断优化,充分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激发了创新创业活力。

  (二)把握时机,稳妥推进,全面理顺资源能源价格。

  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思路,初步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搭建了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全面建立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机制,实现了资源产品价格保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有机结合,居民年节电量近7亿度,相当于一个装机容量15万千瓦的电厂一年的发电量,年节水达到1100万立方米,相当于5.5个昆明湖水量。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非居民用能“城区高、郊区低”的区域差别价格体系全覆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引导“水往低处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输配电价改革正式破冰,为促进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创造了条件。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了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农业节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助力环保,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绿色价格政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创新和完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推进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实施国内最严格的差别化水价、电价政策,对水泥、钢铁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调整转型,有序退出。峰谷电价政策基本覆盖全部工商业、农业用户和居民电采暖用户,有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将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真正纳入价格形成,大幅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5项主要重金属的排污费标准,出台了建筑工地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标准,倒逼企业从源头加大治污减排力度,企业排污和违法成本显著提高,配套推进严格的监管和征收措施,倒逼企业从源头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降低,燃煤发电企业实现了超低排放,低于地方的排放标准。大幅提高非居民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收费标准,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让城市环境更整洁。

  (四)配合医改,政策联动,纵深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全面推开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结束了“以药补医”的历史,初步建立了公立医院科学运行新体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放开了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价格。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特需医疗服务和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同步调整首批435项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高了床位、护理、中医、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配套降低了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初步建立起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要渠道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出台体现院前急救公益性质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调整百姓反映集中的“救护车使用费”。

  (五)协调发展,缓解拥堵,有序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适应公共交通网络化运营和多样化出行需求,改革公共交通票制票价,建立票价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政府管建设、企业管运营、受益者承担的原则,促进公共交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实现收费管理方式差别化、收费区域水平差别化、收费调控对象差别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调整巡游出租车租价,建立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增加驾驶员收入,缓解市民打车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调整放开了机场巴士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收费,实现了从政府定价到企业定价的平稳过渡,更好地满足个性化出行需求,对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有序竞争、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清费减负,服务实体,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全面落实国家降费政策,主动降低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和特种设备检验费,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货运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平稳承接国家下放的定价事项,出台公证、司法鉴定等司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政策,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整治政府定价景区收费行为,取消高中借读费和小学课后管理班收费,降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制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收费标准。仅2017年取消和降低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降费减轻社会负担41.5亿元。

  (七)依法治价,科学定价,推进价格管理精细化。依法规范定价程序。坚持以《价格法》为开展价格工作的根本遵循,所有定价项目均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清理改革开放40年以来价格领域规范性文件8320件。严格执行成本监审、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创新价格听证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定价机构自由裁量权。加强和创新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通过“减成本”、“挤水分”准确核定成本,推动垄断行业改革,逐步推进在网络自然型垄断领域建立成本公开制度,督促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晒成本”,在天然气、供水、公共交通领域主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实现政府定价项目定期监审全覆盖,助推价格改革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创新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主导,探索采用更接近于市场的方式进行价格管理。除调整公共交通基础票制票价外,其他多样化服务票价定价权下放企业,着眼于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效管理,在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领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环保、交通等领域试点实施差别化收费机制,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坚持凝聚社会共识。坚持民主公开,尝试“开门定方案”,探索使用微信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共交通价格改革探索核心信息主动提前公开,扩大社会参与范围,搭建互动沟通平台,改变社会互动方式,广泛吸收各方参与,参与市民达到2.4万人,获得意见建议4万余条,加强与人大、政协、市民等各方交流,在相互交流和探讨中,汇集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注重推动政策落地。坚持系统推进,充分认识价格改革项目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尝试在改革工作启动之初制定工作方案,注重顶层设计、强化过程调度、加强部门沟通、落实分工协作,与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全面系统推进价格改革。强化社会风险防范。坚持稳中求进,探索事前防范,预制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民生保障措施,确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源头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放开居住区地面停车收费,坚持还权于业主,推进居民自治的原则,将居住区停车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调整作为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明确居住区停车收费管理程序,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发挥属地政府作用,为收费争议双方搭建沟通平台以及畅通民事诉讼途径等依法管理的有关要求,稳步做好价格放开工作。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坚持围绕中心,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矛盾,着眼于首都长远发展,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进行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中长期方案储备,实现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均有前期课题研究支撑,保障方案科学有效、改革平稳有序。

  三、稳价安民,综合施策,价格调控机制不断完善

  价格是度量民生冷暖的温度计,物价稳则民心稳。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价格工作的首要任务,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注重长效,综合施策,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创新方式,打造品牌,全面提升价格监测预警能力。站位宏观,紧扣宏观调控和价格改革,不断拓宽监测外延,全视野扫描国内外、上下游、各行业价格运行态势,监测品类覆盖9大类61个小类2400多个品种,不断优化监测点布局,监测定点单位1254个,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全覆盖,全年365天不间断。保障价格改革顺利推进,对食盐、医药、机动车检测等放开领域建立专项监测制度。强化“穿透式”监测预警和研判分析,第一时间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重要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等期间的民生商品价格变动进行即时响应,对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及时深入市场、企业、农户进行现场调研。发挥区域联合会商预警的优势,深化京津冀区域价格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实现多地联动、信息共享、准确研判。借力互联网新技术,建立统一、权威的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打造“北京价格”品牌,主动发布全品类上万条监测信息,把握自媒体传播优势,在移动端打造“价格早报”拳头产品,即时推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信息,订阅量1.7万,日阅读超2000人次,为社会公众提供更精准、更友好、更快速的体验和服务。

  (二)综合施策,兜底民生,不断完善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建立和发挥部门、各区全面参与的价格调控综合协调机制,抓住食品、居住等影响价格总水平运行的权重领域,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全市中心工作,重点监测劳动力等服务价格,多方联动,综合施策,协调开展价格综合调控工作,回应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合法价格权益。全面科学测算社会保障标准中物价预期上涨幅度,在出台直接关系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时,坚持底线思维,实施精准帮扶,配套制定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实施居民阶梯价格,给予低保每月户均15度免费电量。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研究调控、保障和资金三方联动作用,科学制定价格调控政策方案,以建设有力有效的民生保障长效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完善了以应急调控为抓手、以应急救助为保障、以应急资金为基础的三层级价格调控制度体系,即蔬菜生猪2个应急调控预案,联动机制和少数民族困难群体2个救助预案,1个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先后投入2.4亿元用于市场调控、发放补贴,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全面履职尽责,保障了民生商品价格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把稳价安民工作不断推上新台阶。

  (三)民主公开,凝聚共识,全面强化价格宣传和预期管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是推进民主决策、公众参与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强化价格改革全过程信息公开,在重大价格改革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始终将广泛听取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坚持新闻宣传与价格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三同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主动适应媒介环境新变化、社会公众新需求,以公众号、微博自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价格故事,挖掘政策亮点,为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强化价格信息对稳价安民的正面导向作用,及时向媒体提供权威价格信息,及时发声、妥善应变,减少社会炒作和市场盲目性,正确引导社会和公众价格预期,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成果的获得感。

  四、完善规章,强化监管,营造公平有序市场价格环境

  《价格法》实施20年来,北京市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教育、医疗、铁路、民航、涉农涉企等30多个行业和领域开展多层次专项检查,着力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价格执法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价格执法工作经历了指导思想、处罚结果和监管重点三个转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也逐渐形成了合法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甘于奉献、敢于碰硬的执法理念和工作作风。

  (一)健全行为规则。坚持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二)严格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价格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确立了“权责明确、过程控制、反馈改进”的执法管理模式。建立“四级审理把关制度”,明确执法人员、执法处室负责人、案件审理人员、局领导四个层级在案件办理中的不同职责。落实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违法要追责、人员要问责,形成了健全有效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强化行政执法。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预防性监管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围绕民生热点问题,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价格法》实施以来,全市共受理价格举报77914件;受理价格咨询1291185件;共计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85万户,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66993件,实现经济制裁总金额9.8亿元,为近百万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3.8亿元。

  (四)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北京市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全国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达到“一打就通、7×24小时人工接听”目标,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建立了北京市价格行政执法义务员监督制度。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新闻发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全市上下将继续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抓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坚战”。价格工作将继续学习好、贯彻好《价格法》,进一步完善价格法律体系,将依法治价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与稳妥推进价格改革结合起来,着眼于首都中心工作,将依法治价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首都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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