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目录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清单化,定价项目用清单的形式列明具体项目和内容,便于社会监督。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两级。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缩减政府定价权力,将定价权限转为由经营主体自主定价,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促进社会公平竞争,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市先后在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了《北京市定价目录》,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定价目录》修订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范围;二是理清职责,实现价格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三是激发活力,充分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定价自主权,目录以外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均由市场决定。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更加注重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
一、大力度简政放权,政府定价项目不断缩减
两次修订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由2002年版的94项减少到2016年版的41项,再缩减到2018年版的36项,两次的缩减幅度分别达到了56%和10%,将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
两次修订共放开62项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集中在具备竞争条件,或属于过程性、环节性的政府定价项目,涉及专业服务、公用事业、重要商品、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
二、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都交给市场,能放开的坚决放开。从放开的具体项目情况看,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放开市场化程度较高领域,可以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如2018年放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二是具备放开条件的领域。以2018年放开的垄断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和转供水价格为例,由于我市相关交易服务平台定价管理形式不一,运行情况良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压减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放开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专业劳务发包承包、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设备招投标以及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交易服务费。同时放开了具备平等协商地位,且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转供水价格。三是落实国家要求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领域。国家要求地方放开的,我市全部落实,包括化肥、两碱以外的工业用盐、电信业务收费、铁路延伸服务收费、药品、食盐、民爆器材、资产评估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部分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住宅买卖)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同时随着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随着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及行业改革,部分定价项目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如:随着盐业体制改革进程,食盐价格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的修订中将目录说明中关于食盐和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按相关办法管理的表述予以删除,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而不乱
两次定价目录的修订,缩减力度大、涉及面广,为做到放开后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在工作推进中,坚持放管结合,加强部门联动、行为规范、机制创新和宣传解读,确保放得开、管得住,重点加强了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解读和宣传。召开大范围的提醒告诫会,规范经营主体定价行为。比如2015年按照国家要求放开药价管理时,与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分层级、分3次组织4家医药行业协会、64家医疗卫生机构、5家大型连锁药店、200余家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开展提醒告诫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竞争环境和市场价格秩序,覆盖了全市超过80%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针对每一个放开项目,与行业管理部门一起开展大范围的政策宣讲,明确要求,引导经营主体规范定价行为,科学定价。
二是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明确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
三是畅通民事诉讼途径。目前法院已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或停车人不付费的,业主(单个业主或多名业主)和停车场经营企业都可以通过司法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三是大力度开展价格专项检查。药价放开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从目前实际效果看,政策实施以来,药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针对居住小区停车收费、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等关系百姓日常生活的重点领域,都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涉嫌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形成高压态势,露头就打,确保平稳衔接和过渡。
四是健全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对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纳入价格日常监测范围,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时掌握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价格异动。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继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一是完善政府定价制度。积极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要求,探索定价方法上的创新,由定水平向定规则转变,健全成本监审机制,有效约束经营者成本不合理上升。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政策效果评估等定价制度,加强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凝聚改革共识。三是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推进定价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