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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典型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8-06-07 14:4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9月,有8家理事企业、3家监事企业、37家普通会员企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有三项:一是对物业费用的高低进行评估,二是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三是对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进行评估。评估业务收费不在中央或北京市的定价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企业应当自主定价,公平竞争。

  2016年3月11日,我委接到孙拥军(协会副会长、8家理事企业之一的法人)来访举报,反映协会会长和监事长涉嫌操纵协会从事违法行为。经前期调查,发现协会和48家会员单位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2016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委立案申请。2016年5月3日,我委正式立案。2016年5月10日,我委组织三个调查小组对协会和所有会员单位开展反垄断调查。

  (二)案件过程

  经调查发现,2012年以来,协会组织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通过会议、邮件等方式,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制定一系列收费标准,固定了行业内的价格水平,最终排除限制了同行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这种同行业之间固定价格水平的行为就是《反垄断法》所严厉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也叫横向价格卡特尔)。其中,协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组织同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48家会员单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有往来电子邮件、协会文件、评估业务合同、收费票据、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由于案件涉及49个当事人,数量较多,执法机构前后组织4次案审会讨论处理结果,并多次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法院、反垄断专家以及律师等共同研究。

  2016年12月,我委向49个当事人发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应部分当事人的申请,我委组织11场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表达申辩意见。

  (三)案件结果

  2017年5月,我委做出处罚决定,共发放4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协会罚款35万元,属从重处罚;对48家企业分别处其上一年度销售额3%、5%和7%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19万余元。

  2018年1月,举报人不服我委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我委诉至西城区法院。执法机构积极准备应诉,多次与律师沟通。2018年4月,原告无故不到庭,西城法院按撤诉处理。

  (四)案件特点

  1、协会和所有会员参与,垄断协议形式牢固、违法程度深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是指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企业接受消费者(包括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它的收费价格不在中央或北京市的定价目录当中,所以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组织会员单位,通过会议商讨、制定章程等方式,就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监理、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监理三项业务的收费价格形成统一标准,并且以签署承诺书、通报处理的方式推动统一收费价格标准的执行。这是典型的协会和会员单位共同参与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有协会参与其中,协议是以协会决议或章程的形式体现,所以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再加上北京市区域内只有这些取得业务资质的企业从事此项业务,垄断协议是在100%的相关市场内实施,因此企业达成并实施统一收费价格标准的行为严重限制了行业内的价格竞争,挫伤了企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导致行业内的优胜劣汰和结构升级难以实现,最终的结果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数量多且普遍管理不完善,增加调查时间和难度。

  本案中,协会和48家会员单位不是集中在某一区域,而是分布在北京市所有的区级范围内,因此要完成所有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工作,本身就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此外,包括协会在内的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存在管理不完善和人员流动大的问题,给证据提取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当事人竞争意识淡薄,抵触情绪时有发生,加重执法压力。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反垄断法》了解程度非常浅,表现出经营行为怎么会触犯这样一部“高大上”法律的“困惑”,再加上垄断环境下当事人不用面对激烈的竞争也能获利,就很难也没有主动意愿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性,导致他们作出了一些“无知者无畏”的做法,抵触情绪时有发生。在执法后期,尤其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放后,由于反垄断处罚比一般的行政处罚相比更加严厉,再加上涉案当事人数量较多,单个复议或诉讼行为很有可能造成连锁效应,因此给执法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

  (五)反思与启示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坚持严格执法原则不动摇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这一核心问题,从正反两方面出发,充分分析垄断行为的危害性,用事实说服当事人。同时尊重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给予充分的话语表达空间,加强互动沟通,用疏导加深理解,人性化执法。

  1、把树立法律权威、严格执法作为牢不可破的底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后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因此严格执法对于反垄断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抱着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感,立即对线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前期摸排,在基本确认核心证据的情况下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一方面恪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的原则,在每次调查行动前,必先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制定详细的计划方案,进行周密的部署。另一方面,在处理过程中坚持定性准确和处理恰当的原则,多次邀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监局的领导进行商讨,积极听取反垄断专家意见建议,聘请律师全面排查风险点,先后举办四次案件审理会,在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起关键组织作用的协会处以从重处罚,对48家当事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7%、5%和3%的处罚,从重、一般和从轻的处罚都有,即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严厉性和震慑作用,也考虑了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2、充分分析论证垄断行为的危害,换位思考,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竞争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时常出现抵触情绪。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之后,找出了导致当事人“困惑”的根源问题:制定实施统一收费价格标准没有损害市场竞争或损害的程度很浅,也就是认为这么作没有什么错误或错误不严重。从执法机关的角度来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不言而喻的,并且《反垄断法》中也是用禁止性规定来描述的,这很容易给执法机关造成只需“照本宣科”,当事人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的误区。执法机关为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换位思考,当事人之所以有这种“幼稚”的想法是因为对反垄断法的认知程度一直很浅,盲目机械的执法只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鉴于此,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竞争危害进行尽可能全面的经济学分析,用更加充实的理论去支撑处罚决定,同时邀请反垄断专家以案说法、普及竞争知识。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从消费者角度开展竞争效果分析,通过对物业公司、业委会和开发商的调研,以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损害让当事人认识到垄断行为的危害,切实加强当事人的体会。

  3、尊重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用疏导加深理解,人性化执法。

  执法不仅要严格,同时也要因人制宜,考虑执法的人性化。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以转变工作作风为抓手,从“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的人性化执法转变为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坚持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提前化解相互之间的不理解。在事先告知书发放前,执法机关以普及反垄断知识、提高竞争意识为主线,多次邀请反垄断专家同执法人员、当事人互动交流。事先告知书发放后,考虑到反垄断处罚具有惩罚的性质,比一般行政执法严厉很多,执法机关主动作为,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举办11场公开案件听证会,邀请义务监督员等多方人士参与,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话语的空间,通过疏导的方式去排解当事人的“困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执法机关也进行了全面的考量,加上前期排查发现的风险点,制作应对口径,对可能出现的复议或诉讼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此外,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充分考虑当事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基础上,允许两个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在保证处罚执行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尽可能轻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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