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17年春节市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委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对某超市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制定商品价格并统一组织分店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案件过程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组织本市各分店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标示的原价信息为虚假的,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例如:2017年1月20日,某超市四道口分店销售货号为6944910318012的“福临门水晶米5Kg/袋”时,标示“原价52.90 现价29.90元/袋 降价期间01/20-02/02”。经查,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29.90元,原价52.90元为虚假的。
(三)案件结果
经认定,上述事实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八)项和第十条的规定,我委责令当事人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 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商业零售行业竞争日益增强,价格促销也频繁开展且花样层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1.为民服务,快速办理。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耐心解答价格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价格利益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力争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开展协调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做好提醒,加强宣传。加强事前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发布消费警示、主动上门服务、召开政策宣讲会、印发提醒告诫函、微信提醒告诫等方式,加强对商品零售企业政策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
3.全面调查,源头规范。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从分店了解到促销活动是总部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于是对其他分店也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分析论证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起因,决定依法对超市总部作出行政处罚,从源头上规范价格行为,收到良好效果。
4.依法规范,加强监管。当前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的方式花样繁多,有的涉嫌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购物。针对此情况,价格执法部门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和日常巡查情况,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执法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行业价格秩序。通过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有效净化首都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