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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积极稳妥推进重要领域价格改革

发布时间:2018-06-07 14:3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简政放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价格法实施后,我市持续加大改革力度,大力简政放权,大幅减少政府定价项目。自2002年以来,我市逐步放开了民用煤(2003)、液化石油气(民用定量内除外)(2003)、蒸汽(2008)、化肥(2009)、两碱外工业用盐(2014)、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2014)、除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外的药品(2015)、瓶装液化石油气(2016)、转供水(燕化管线除外)(2016)、民爆器材(2016)、食盐(2017)、以及特需医疗服务(2017)、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其他医疗服务(2017)、燕化管线转供水(2018)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放管结合,着力加强放开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障放开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在政策实施前着力加强了政策解读,政策实施后建立相关价格监测制度,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2015年放开药品价格前,我们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了认真研究,并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在政策执行前夕,一方面多方听取意见,了解各类经营主体对药价改革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分批次,多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引导市场主体自觉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实施以来,我们会同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中心坚持放管结合,积极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药品价格保持基本平稳。2017年放开食盐价格,为保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全面放开政策平稳落地,在政策出台前和实施前就供应保障、价格稳定、市场监管问题开会调度,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组织货源,确保主要品种不断供、不少供。同时,搭建价格信息渠道,协商建立食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秩序监管。2017年1月1日食盐价格放开以来,市场反应总体平稳。

  三、政府定价行为更加规范,定价科学性进一步增强

  一是依据《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的规定,本市政府定价项目严格限定在《北京市定价目录》范围内,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修订定价目录。

  二是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本市政府定调价严格履行政府定价法定程序,对列入《北京市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依法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对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项目价格标准。自2009年以来,我市资源能源领域共召开了4次价格听证会。

  四、积极稳妥推进重要领域价格改革

  价格法颁布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本市把握机遇,不失时机推进了资源能源和医疗服务领域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完善,价格水平进一步理顺。

  (一)全面建立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机制。

  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能源节约与合理使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保基本”为原则,在保证80%的用户价格不变的基础上,本市近年来逐步在居民能源价格领域建立并实施了阶梯价格政策。2012年7月1日起,发布并实施《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2〕831号),2014年5月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2016年1月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同时建立了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实现非居民用能区域差别价格体系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引导“水往低处流”,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大城市病治理。2015年出台实施了本市非居民热价、气价区域差别价格,2016年又出台实施了本市非居民用水、用电区域差别价格,实现了本市非居民用资源能源性产品“城区高、郊区低”的区域差别化价格体系全覆盖。目前城六区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用电价格较郊区分别高0.5元/立方米、0.24元/立方米、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分/度。

  (三)实施最严格差别化水价、电价政策。

  本市作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特大型城市,2014年5月,出台了全国力度最大的差别水价政策《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行业水价达到160元/吨。2015年6月,又出台了全国最严的差别电价政策《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对限制类行业、淘汰类行业用电分别加价0.2元/千瓦时和0.5元/千瓦时。此外,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2016年底又分别出台了水泥和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6〕2068号)和《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7〕146号)。通过政策倒逼,运用价格杠杆引导高耗水、高耗能企业调整转型、有序退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差别政策初现成效。

  (四)扎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要求,落实“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思路,北京市作为第二批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城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市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北京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7〕69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电网企业可向本市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此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本市输配电价改革正式破冰,为促进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并不断完善煤改清洁能源价格优惠政策。

  为推广清洁能源使用,本市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煤改清洁能源价格政策。2006年,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出台《关于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06〕2039号),“煤改电”分户电采暖居民用户用电建立峰谷电价机制,低谷时段为22:00-6:00,高峰时段为6:00-22:00。为进一步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2012年,将“煤改电”居民享受峰谷试点电价时间,由22:00至次日6:00调整为21:00至次日6:00,延长1小时。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冬季取暖煤改清洁能源政策要求,本市出台《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49号),进一步加大供暖季期间清洁采暖用气用电价格优惠,延长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峰谷电价谷段时间3个小时,由现行21:00-次日6:00调整为20:00-次日8:00;延长集中供暖企业的供暖用电谷段时间1个小时,由现行23:00-次日7:00调整为22:00-次日7:00;降低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供暖用电输配电价,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减半收取;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暖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增加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采暖阶梯气量,一档气量增加1000立方米。优惠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降低各类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用户的用能支出。

  (六)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部署,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稳步推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体现政府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保障作用,回应社会关注和百姓关切。一是出台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二是出台院前急救价格规范政策。按照国家要求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体现院前急救公益性质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调整“救护车使用费”项目,解决百姓反映集中的救护车不安装计价器以及收取“返程费”、“空驶费”的问题,完善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三是出台首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配合全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同步出台首批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政策,合理提高了床位、护理、中医、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配套降低了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初步建立起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要渠道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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