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1日起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定价部门调整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相应废止。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6〕4号)有关规定。该文件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39/)查询。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可详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