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停车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您可咨询市运输管理局或区县市政管委。如停车场没有经营资质,您可向城管部门举报,电话:9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