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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3-12-11
  • [成文日期] 2023-12-06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3〕171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3-12-26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3〕1712号

日期:2023-12-2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3号),再生水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二、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和《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农〔2014〕140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三、水务部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保障重点用水单位供应,强化再生水生产、销售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行协议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再生水价格执法,依法查处再生水领域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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