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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优化要素配置,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市场化、法治化为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特点

坚持依法保障、坚持有效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围绕管理人履职全流程、关键环节,做好统筹协调,构建系统性工作体系。强化规范与管理,实现管理人履职保障常态化。突出效率和服务,提升破产办理便利水平。

三、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8个方面32项具体措施,提出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便利破产信息查询、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优化涉税事务办理等内容。主要体现为“六个优化”:

(一)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是破产办理的重要环节,可以直观反映破产程序进程。《措施》通过拓宽破产信息公示渠道、强化任职限制登记、提升注销登记便利度水平等举措,有助于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监督权、程序参与权,畅通企业退出“最后一公里”。

(二)优化破产信息查询制度

破产信息查询是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自2020年我市“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开设至今,这个“神仙窗口”已累计接待了838家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信息6800余件,对提高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破产信息查询便利度,《措施》通过开通线上查询专窗、拓宽查询内容、压减查询时间,管理人履职更便捷、体验感更强。

(三)优化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制度

完善破产程序金融配套服务,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是健全市场化破产机制的重要手段。《措施》通过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支持力度、便利化账户管理、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等措施,有助于推动有价值的破产企业重整再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优化涉税事务办理制度

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环节多、周期长、涉税政策复杂,优化规范办理流程,提升主动服务水平,可以有效提升破产办理效率,同时增强税收征管能力。《措施》围绕破产清算、重整涉税事项流程,从办理程序到政策优惠,着力提高管理人办税便利度,释放税收政策红利,构建更有效率的破产涉税服务制度。

(五)优化资产处置制度

资产处置是破产办理中难度较大、耗时较长的环节,特别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经常存在资产权属证书缺失、材料存在瑕疵等影响办理进展的情况。《措施》着力从完善不动产权属转移规则、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等难点问题入手,增强制度供给,形成处置路径。

(六)优化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修复是帮助破产企业重整成功、脱困重生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执行重整计划、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措施》聚集重整企业修复重点环节,明确信用修复办理要求,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调整重整企业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助力重整企业恢复信用、轻装上阵,重新步入发展轨道。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更好发挥政府助力破产程序协调作用,提高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为管理人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附件

主要政策问答

1.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充分履职是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2019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16项制度25项便利措施,有效提升管理人履职便利度,有力推动破产程序依法有序进行。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对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作出重要规定。2021年12月,国务院部署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其中破产方面多项改革措施均涉及便利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履职。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营业管理部等14个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并多次征求、充分采纳管理人、相关协会意见建议,在前期制度文件基础上,为管理人依法履职制定了综合保障措施文件,为市场主体依法重整再生、顺畅高效退出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如何实现加大破产信息公示力度和提高注销便利度?

加大破产信息公示力度。通过建立常态、高效的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建立破产企业信息专栏,集中公开企业破产相关信息以及破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实现企业破产信息公开和状态公示的联动协同,通过推动以破产主体为基础的信息集中公开,让信息“多跑路”,便利社会公众更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利于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参与破产程序,也有助于破产办理公平高效。

提升注销便利化。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可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管理人印章。同时,进一步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有力提升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便利度。

3.如何提升破产信息查询便利度?

一是丰富查询场景和功能。将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搬至网上,开通“首都之窗”破产查询窗口,提供土地、房产、车辆、市场监管、社保等信息查询服务,办事人“全天候”、足不出户、一张表单,即可申请查询全部信息,与线下查询工作形成有益互补,实现“一网”“一窗”通查。同时进一步压减查询时间,7个部门信息查询中要求6个实现即时办理。下一步,发挥好“窗口”集合作用,优化提升“一窗”查询功能,拓展破产事务办理服务,推动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模式。

二是明确最简查询要求。明确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具体经办人员身份证件4项材料即可申请查询“一网”“一窗”相关信息。

三是扩宽查询范围。《措施》系统梳理查询行政、金融、司法方面信息的渠道以及查询内容,并进一步拓展查询范围,如明确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等材料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相关信息。

4.如何加强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破产程序?

一是聚焦助力企业重整再生。建立健全能够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机制,通过强化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建立面向重整企业的授信支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提前参与企业债务危机化解或预重整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等措施,有助于破产企业重整获得融资便利性,降低重整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优化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并进一步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和管理程序,如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外汇账户,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管理人账户展期等业务。便于管理人高效办理破产事务。

三是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支持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依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如何优化涉税事务办理质效?

一是提高涉税办理效率。建立税务债权申报“一口进”机制,极大提升管理人债权申报效率,管理人仅需向市税务局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由市税务局转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债权确认和债权申报。今年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完成破产清算企业债权申报112户。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人破产办理效率,做好“时间减法”,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间由原15天减至10天,压减申报期限33%,同时做好“服务加法”,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及时提醒管理人办理解除“非正常”状态,避免影响后续税务办理。下一步,市税务局将落实好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涉税事务办理高效便捷水平。

二是加强税收政策保障。《措施》充分考虑管理人在发票领用、开具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多次开具小面额发票的实际需求,提出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按需申领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便利管理人使用发票。同时,强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明确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等规定的破产企业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减轻破产企业税收负担,助力破产企业纾困重生。

三是强化管理人涉税办理责任。《措施》在保障管理人办税便利的同时,强化了管理人规范办税的责任,明确管理人因疏忽等因素导致办税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破产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依法办税。

6.如何提升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效率?

一是规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措施》明确对具备规划核验及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允许管理人补办相关手续;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持防雷检测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等替代性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近期我市新出台《关于简化办理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89号),配合《措施》进一步畅通管理人不动产处置路径。

二是优化不动产处置流程。对因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合法购置并使用的房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纳入历史遗留项目机制处置,通过综合解决遗留问题的平台协调推动,解决破产企业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办证难”问题。针对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通过规范地价评审、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办理规则,有效推动不动产处置,盘活破产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释放闲置土地资源活力。

三是明确财产解封及处置规则。破产企业在破产前财产被查封较为常见,为保护债权人、买受人合法权益,推动破产财产快速、高效处置,需解除破产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实践中,查封单位多、协调难度大,为加大解封配合部门协同力度,《措施》明确解封处置机制,重塑高效的解封处置流程,管理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管理人无须先行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带封处置,实现“先处置、后解封”,破解破产财产“解封难”问题。

四是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为解决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下落不明、接管不到、处置不了的问题,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办理业务中,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临检、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过程中,将发现的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相关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助力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机动车资产,保障债权人权益。

7.如何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高效制度保障?

一是畅通金融信用修复渠道。重获融资支持是影响重整企业能够恢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而获得融资需具备一定的信用水平。为发挥好金融信用的关键作用,《措施》着力畅通重整企业金融修复渠道,重整企业可通过“信用北京查”了解和查询企业金融信用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展示重整状态,推动金融机构客观、准确反映破产重整企业信用记录变化情况。通过展示征信情况,促进恢复重整企业商业信誉,从而具备正常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基础条件,帮助企业尽快走出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重新融入并开拓市场。

二是建立高效公共信用修复机制。重整企业的公共信用修复涉及税务、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通过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修复措施,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为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修复功能,《措施》通过明确公共信用修复内容、办理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修复重整企业公共信用,助力破产企业重整成功。下一步,为便利管理人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开设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窗口,实现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一口申报”和信用状态集中展示,发挥好信用修复助推重整企业恢复经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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