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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解读

日期:2020-08-0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编制要求

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编制行政处罚行为分类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要求,我委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需对照本系统各领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分别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确定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

二、编制内容

我委按照违法行为的分类、性质、情节,结合《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编制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明确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领域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公示期、可缩短公示期。

(一)分类设置,明确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处罚裁量档

处罚裁量阶

违法行为分类

处罚公示期限

可申请缩短公示期

A档

从重处罚

严重

36个月


一般处罚

严重

24个月

3-12个月

从轻处罚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B档

从重处罚

严重

12个月

3-6个月

一般处罚

一般

6个月

3个月

从轻处罚

一般

3个月


C档

一般处罚

一般

3个月


(二)确定标准,明确申请流程

1.申请时间。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提出,否则不予处理。

2.申请途径。通过邮寄或在我委接待大厅当面提交相关材料。

3.应提交的材料。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今后不再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书面承诺(对于前述材料,被处罚主体为法人单位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被处罚主体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

4.办理期限和结果。我委在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直接将相关处罚信息从我委门户网站撤销公示,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5.后续行为要求。在申请缩短公示期并作出今后不再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承诺后,因同类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的,不再享有缩短公示期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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