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本市居民用销售气价政策解读
日期:2019-11-0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国家因增税率税率调整,降低本市天然气门站价格2分/立方米。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自2019年11月15日起,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应下调2分/立方米。调后价格如下:
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销售价格 | ||
一般生活用气 | 壁挂炉 | 农村煤改气 | (元/立方米) | |
第一档 | 0-350(含) | 0-1500(含) | 0-2500(含) | 2.61 |
第二档 | 350-500(含) | 1500-2500(含) | 2500-3000(含) | 2.83 |
第三档 | 500以上 | 2500以上 | 3000以上 | 4.23 |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 | 2.63 | |||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