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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1-10-22
  • [成文日期] 2021-10-2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1〕150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1-10-25
  • [效力] 有效
关于调整本市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1〕1500号

日期:2021-10-2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取消本市工商业用电(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应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此前继续按《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规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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