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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1-02-09
  • [成文日期] 2021-02-0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1〕19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1-02-18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京发改〔2021〕190号

日期:2021-02-0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延长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期限的函》(京卫财务〔2020〕82号)、市中医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中医财字〔2020〕19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医局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456号)、《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95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

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收费编码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39022002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医师)

人次

120

含上缴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56元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助理医师)

人次

100

含上缴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8元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临床含公共卫生医师实践技能)

人次

190

含上缴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19元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口腔专业医师实践技能)

人次

290

含上缴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19元

139022003

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考务费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医师)

人次

120

含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56元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助理医师)

人次

100

含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28元

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考务费

(中医医师实践技能)

人次

272

含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19元

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考务费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人次

100


                   

13902200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

人科

45

含上缴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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