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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1-01-01
  • [成文日期] 2020-11-3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0〕170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0-11-30
  • [效力] 有效
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0〕1708号

日期:2020-11-3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调整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74分、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24分;同步调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调后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7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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