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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0-11-15
  • [成文日期] 2020-11-0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0〕1601号
  • [废止日期] 2021-11-15
  • [发布时间] 2020-11-06
  • [效力] 失效
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2020〕1601号

日期:2020-11-06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调整为87.4元/吉焦(含税);自2021年3月16日起调整为78.1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445号)自2020年11月15日起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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