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0-10-10
- [成文日期] 2020-11-0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0〕159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20-11-06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20〕1599号
日期:2020-11-0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成人)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7)为每人350元,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儿童)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8)为每人230元。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市、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